常熟市再生资源行业协会章程 |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2-10-12 点击次数:7433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常熟市再生资源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由常熟市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销售、加工、利用、科研、服务为主的企事业单位、团体及个人自愿参加组成的全市范围的非营利性行业类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为全市再生资源回收加工利用行业服务,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的联合和发展。在回收开发利用再生资源事业中,发挥调查研究,理论探讨和参谋助手作用。在政府和经营者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全市再生资源行业进行管理,搞好行业的组织协调和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常熟市供销合作总社、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常熟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常熟市枫林路25号三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 (一)维护再生资源行业的合法权益。协助政府搞好行业管理;沟通会员与政府的联系;协助同行业间的经济合作。 (二)作好行业基础资料的调查、搜集和整理工作,为政府部门制订行业发展规划和行业政策等方面提供建议。 (三)牵头组织活动。组织会员单位活动,推动会员之间的横向联系和联合,为会员单位培训专业人员,开展咨询服务;推广行业内的典型经验,促进行业发展。 (四)出版再生资源刊物。宣传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介绍再生资源行业的成功经验,开展学术、信息、经济技术活动、向会员单位提供国内外有关再生资源的信息。 (五)加强对外交流。发展与国外相关的民间组织的联系,开展经济技术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活动。开展招商引资活动,促进行业发展。 (六)承办政府部门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委托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全市再生资源行业中,具有一定影响并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国有、集体、私营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企业、有关的事业单位及相关的协会等社会团体均可申请入会,经批准为团体会员。 (四)热爱和熟悉本行业的业务或技术、技能、关心、支持再生资源事业的学者、专家、管理人员均可申请入会,经批准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出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时足额缴纳协会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数据。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本协会的重大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报告;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靠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完成会长交办的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团体会员单位每年缴纳1000元,理事单位每年缴纳3000元,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 5000元,会长单位每年缴纳10000元, 个人会员,凡从事经营活动的,每年缴纳100元,多交不限; (二)捐赠:支持有实力的理事、常务理事单位及社会上的单位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主要用途: (一)办公费及差旅费开支; (二)召开会议或举办各种活动的费用开支; (三)聘请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费开支; (四)编印、订阅有关刊物、资料及宣传广告费用; (五)其他必要的开支。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单独开户,建立财务账册。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离时,必须按会计要求办理账目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财务审批:本协会的各项经费支出由会长(协会法人代表)审批,定期向理事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既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剩余资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2年9月27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