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社职能
(一)宣传贯彻党委和政府有关农村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合作经济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指导服务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的改革发展;
(二)承担市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按照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重要农产品及其他商品的经营、储备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承担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的公共服务;
(三)向市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农民社员和供销合作社的意见与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推进供销合作社构建市总社机关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和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形成社企分开、上下贯通、整体协调运转的双线运行机制;
(五)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协调成员社关系,增强市总社的服务功能,完善基层社管理制度,发展农民合作社、综合服务社和消费、金融、土地流转等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以及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健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密切同农民的联系;
(六)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开展合作与联合,拓展经营服务领域,创新农业生产服务方式和手段,推进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提升农产品流通服务水平,开展农村合作金融服务,打造城乡社区综合服务平台,更好履行为农服务职责;
(七)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文化建设,提供信息服务,开展教育培训;
(八)监督、管理和运营社有资产,建立健全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激励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九)代表本市供销合作社参加上级社的活动,组织开展与国内外合作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签订合资合作协议,接受各种捐赠、资助。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社交办的其他事项。